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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品知识| 安之达带您了解锂电池的188条款以及危包证与虚拟危包证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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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20Wh;

 

(b) 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

 

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年11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均符合 2.9.4(a)、(e)、(f)(如适用)和(g)的规定;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予以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在符合 4.1.1.1、4.1.1.2 和 4.1.1.5 规定的坚实外包装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 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 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用坚实的外包装予以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 5.2.1.9 所示,做上相应的锂电池组标记;注: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4部分第11章第IB节包装指南965或968规定包装的含有锂电池组的包装件,如有 5.2.1.9 (锂 电池组标记)所示标记和5.2.2.2.2式样9A所示标签,应被视为符合本特殊规定。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包装件内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

 

(二) 包装件内只有不超过四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两个电池组,每批货物的包装件不超过两个。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楚易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侧,而集合包装应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OVERPACK(集合包装)”标 记的字样高度应至少12毫米。

 

(g)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 1.2 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h) 除非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千克。

 

本规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在本特殊规定所用“设备”一词,是指由锂电池或电池组作为工作电源的装置。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条目单列,是为了方便使用具体运输方式运输这类电池组,也便于采取不同的应急反应行动。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2.3节定义的单电池,视为“电池”,在本特殊规定中按对“电池”的要求运输。

 

符合188条款的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矩形标记”其它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9类危险货物“菱形标志”。但不排除部分国家地区要求两个标志同时张贴,只要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

 

以下为标志样式22年开始使用100mmX100mm)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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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内装锂电池组的包装都必须贴这个标签,只有满足188条款的情况下才必须要贴,188条款是锂电池的一个豁免条款,满足188条款可以,按普通货物运输,豁免危包证。

那么,不豁免的就是危险货物,需要办危包证

危包证实际是《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的包装是有一定要求的,包装供应商需要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资格,取得资格后他们就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黄埔海关科普: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如52代表黄埔海关),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

 

由包装供应商找海关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填表申请等流程。包装供应商会给你提供下图检验结果单

12360找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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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货代凭这个东西去申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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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官方解读:

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锂电池主要有以下包装运输要求:

 

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

 

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包装件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米的跌落试验,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条件的,锂电池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须使用符合Ⅱ类危险货物包装要求的包装。

 

4.包装上需要张贴规定的锂电池标签和标记,锂离子电池外壳需要标注Wh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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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锂电池外包装的标签和标记

5.电池应当有防短路装置,以及防止意外启动措施,产品应固定在包装内,以免电池移动而导致短路。

 

目前,出口锂电池产品无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锂电池产品属于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申请材料包括:

 

01

《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原件)

02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03

《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原件)

04

《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原件)

05

《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危包使用鉴定时,会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合格判定:

1.包装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确的联合国un包装标记、批次及危险货物标志,标记、标志和包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箱体应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4.各电池或电池组间、堆叠电池的上下层间应有不导电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触。
5.电池应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电池的电极不得支承其他叠加电池的质量。
7.国际规章中对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装的特殊规定。

 

经判定合格或者企业整改后经重新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判定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空运为3个月,其他运输方式为1年,但都不能超过性能单的有效期。

 

另外还有个虚拟危包证这是个人造的概念

主要是来自UN3171 ,锂电池组电池安装在设备内来,看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image.png 

如上图所示:3171包装指南——无

海关官方说法是虽然新能源汽车中所用的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为纯电动汽车,运输专用名称为“电池驱动的车辆”,联合国编号为“UN 3171”,海陆运输时为“非限制性货物”,无包装要求;

 

2)如果运输的货物为混动汽车时,运输专用名称为“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联合国编号为“UN 3166”,海陆运输为“非限制性货物”,无包装要求。

 

3)如果运输的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运输专用名称为“锂离子电池”,则危险性类别为“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 UN 3480”,根据其包装导则的规定相应的包装类别为“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应进行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虚拟危包证是什么

其实就是情况说明,虽然没有包装要求,但是它还是9类

所以只是不需要危包证而已,那么虚拟危包怎么提供,即厂家需要写个情况说明加上38.3检测报告msds之类的给货代去做海事备案

 

可以参考以下官方说明(来自宁波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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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很多引用海关原话,但是,海关只负责危险货物的出口包装性能鉴定与使用鉴定以及现场查验规范不规范,至于其他各种188条款说明,只是海关顺带的科普!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