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8
本期危货知识 如何办理船舶载运限量危险货物申报及运输手续 在海运危险货物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限量危险货物运输的情况,由于限量危险货物在包装、申报、积载、隔离、标志标记等方面特殊性,它与一般情况下的危险货物运输有较大的差异,容易造成混淆,本期文章中,小编将和大家探讨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热点问题。 根据第38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3.4章的规定,某危险货物如满足该物质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出的内包装最大量限制要求(见图1),且外包装的总重不超过规定的数量时,则该货物可以按照“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进行运输。 不是的。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显示为“0”时,不允许按照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运输(见图2)。 每一种危险货物的内包装最大量限制要求,可以查阅《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数字,常见的最大量限制为:100ml、120ml、1L、5L,或500g、1kg、5kg。 限量内危险货物须放入内包装,然后放在合适的外包装中(见图3),可以使用中间包装。每一包件的总重量不得超过30kg。 此外,如果内包装是易碎或易破的,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则须放在符合规定的中间包装中,且每一包件的总重量不得超过20kg。 外部包装有两种,一是选用构造满足《国际危规》的外包装,可以免除检验的要求,但质量、使用应满足《国际危规》的相应规定。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也可以作为限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或内包装)。 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装按照积载类A进行积载,且不适用于《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其他积载规定(见图4)。也就意味着既可以装载在舱内、也可以装载在舱面上。 首先,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可以不适用于《国际危规》第7.2至7.7章的隔离要求(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限量内危险货物在与其他货物拼装时,以及限量内危险货物集装箱与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之间,不必满足《国际危规》相关隔离要求。 此外,不同限量内的危险货物,如果满足《国际危规》第7.2.6.1的要求(即: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和引起燃烧、产生易燃或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生成腐蚀性物质或不稳定物质),则可以装在同一外包装内。如适用于上述要求,即使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同一类别的包装类为III的物质也可以装在一起,此时需在运输单证中注明“按IMDG规则第3.4.4.1.2规定运输”。 对于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无须张贴危险货物标志、海洋污染物标志、以及正确运输名称,但每一包件必须显示45度倾斜的正方形(菱形)的限量标记(见图5),顶部、底部和边缘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与背景形成鲜明反差的适当颜色,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为2mm。 对于含有限量危险货物而没有其他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须在其表面明显、清晰地张贴45度倾斜的正方形(菱形)的限量标牌,最小尺寸为250mm*250mm,其效果应至少在海中浸泡3个月仍能辨识。 船舶载运限量危险货物,除需按照《国际危规》第5.4章制作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外(含:危险货物申报单、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托运人、承运人应在申报单中注明“限量”或“LTD QTY”字样。 “限量内危险货物”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适用意义,例如:酒精饮料、油漆、香水、喷雾器、化学试剂等种类较多、单个包装重量较小、危险性有限的商品在海运时,使用该条款可以免除对包装进行检验的要求,减少了商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在运用“限量内危险货物”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只要单个外包装的重量不超过规定则总件数是不受限制”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便利这些货物的安全运输。 安全提醒: 危险货物积载事关重大,积载不当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货物造成损害,托运人或承运人一定要熟悉规则的要求,正确积载危险货物,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货物安全运输。